关于修改《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章程》的报告
(2012年11月11日)
仲伟民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 常务副理事长)
各位代表:
受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我就《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章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报告,请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四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8119表决通过的章程,不仅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也符合当时的工作实际。本团体在章程的指导和规范下,我们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了高校文科学报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学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了沟通学报界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和期刊体制改革的展开,高校文科学报不断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原有章程中有些条款已经与发展的形势和变化的实际不相适应。在四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也陆续发现了原有章程中的一些不足和缺憾。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履行本团体的职责,有必要对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章程》修改的原则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章程》是我们这个团体的根本,这次对章程的修改,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指导性原则,坚持以国家宪法法律、党的路线方针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为指导;二是发展性原则,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期刊业发展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三是实践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定下来,对在实践中感到不足的地方予以调整;四是稳定性原则,以现有《章程》为基础,结构不做变动,章节不做调整,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总之,本次修订以现行《章程》为基础,力求使之更符合新形势,更加切合高校文科学报工作实际与改革发展的要求,内容和文字表述更加规范准确。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章程》第二条对团体性质的界定,由“本团体是由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及有关高校社科学术期刊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改为:“本团体是由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及有关高校社科学术期刊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使文字表述更加规范顺畅。
2.《章程》第三条对宗旨的表述,由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开展学术交流和联谊,努力探索和研究学报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学报质量,为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团体倡导和实行团结、民主、务实、创新的会风”改为: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间的联谊与合作,加强学报与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探索和研究学报发展的规律,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学报质量,推动学报改革创新,为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团体倡导和实行团结、民主、务实、创新的会风。”新的表述强调了本团体促进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服务职责,以及面对改革创新的积极姿态,使本团体的宗旨更加明确,也更具时代特色。
3.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改为“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调整了顺序,规范了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关于“业务范围”部分
对业务范围的表述做了调整和补充,增强了时代特色和改革意识。
1.第六条第1款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办刊的正确政治方向”改为“引导会员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和舆论导向,推进我国期刊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2.第六条原第8款改为第2款,并修订为:“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学报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推进学报改革做好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这样文字更简明,并使得学会在会员与上级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加具体,在学报发展与改革中的作用更加明确。
3.新增加第六条第3款:“加强期刊编辑出版理论与改革趋势研究,积极推动学报的数字出版,支持和鼓励在会员单位进行各种有益于期刊发展和改革的探索”目的是对于有益于期刊发展和改革的各种探索和努力,学会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推动。
4.第六条原第2款与第6款内容相近,合并为第4款:“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编辑业务,通过举办编辑业务培训班、编辑学研讨会、专业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编辑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修改之后减少了重复的内容,表述更加准确。
4.原第3、4款内容不变,序号依次调整为第5、6款。
5.第六条原第5款改为第7款,并增补为:“与海内外学术界进行广泛交流,与各省、市、自治区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其他兄弟研究会加强联系与合作,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同行的友好合作与业务交流,促进学报走向国际市场”,新的表述强调了与学术界、出版界之间的交流,并强调了国际化。
6.第六条原第7款调整为第8款,并将“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改为:“促进会员间的联谊与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会员”部分
1.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改为:“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的实际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旨在从章程上解决代表人经常变更的问题。
2.第八条有两处修改:第1款“拥护本团体章程”改为“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第4款“持有期刊登记证和准印证的高等学校社科学报编辑部(室)”改为“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的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学报编辑部(期刊社)”。修改后对期刊资质的表述更加规范。
3.第九条第2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改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3款“发给会员证”改为“颁发会员证”。根据章程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也可以行使吸收或除名会员的权力。
4.第十条会员权利的内容修改了两处。原第2款“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第3款“享有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合并,修订为新的第2款:“参加本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主办的活动,并享有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增加第3款:“无偿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无偿享受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网站的服务”。
5.第十一条会员义务。第1款“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增补为“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第5款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增补为“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第十三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改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
   1.第十七条中“在闭会期间”改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2.第十八条第6款“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改为“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3.第二十一条的表述顺序稍作调整,把原来括号中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提到“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后面,文字也略作修改:“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4、第二十四条中增加第四款:“主持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才有资格成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人选。”
5.第二十五条中“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改为“连任不超过两届”
6.第二十八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改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关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部分。
1.第三十六条中“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改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
2.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改为“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此外,还对《章程》中个别文字作了删改和调整。
说明完毕,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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