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21年4月6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近期,又通报并查处了多个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会、协会,曝光并查处了五百多个假协会、假学会,要求全国性社会组织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的规范化管理和守法开展活动的要求,结合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的实际,现就本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今后规范性地开展活动做出如下规定。

一、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册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根据《通知》第二条“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的规定,本研究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设立、变更和终止所设工作委员会、联络中心。非经本研究会按照程序批准设立,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以本研究会或者本研究会任何工作委员会、任何联络中心名义存在并开展活动。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的要求,本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在研究会章程之外另立章程;不得自行刻制工作委员会印章和联络中心印章。以前所刻印章,在本规定生效之后,一律停止使用;经批准设立的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在开展各类活动时,须事先征得本研究会同意或者得到授权,不得私自开展活动。

三、根据《通知》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要求,本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不得再下设任何分支机构。

四、根据《通知》第五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的要求,本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今后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名称,活动应使用冠有“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的全称。凡以“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冠名的会议,须经过本研究会批准同意或者授权,履行相关手续。

五、根据《通知》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的规定,本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今后开展活动的财务、账户应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

六、根据《通知》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本研究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在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向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秘书处报送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并在研究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介公开活动信息。

七、凡各工作委员会、各联络中心在工作和活动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与本研究会秘书处联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本研究会将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将在研究会进行通报。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2021年7月20日